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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策依据明细

附件: 政策依据明细

一、采购到付款-到票

(一)《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具体政策内容: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八)如果对方违约或预期违约或是发生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重大不利事项的,应注意及时收集、保存有关的书面文件,并应立即会商本单位相关法律事务部门研究相应对策,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二、采购到付款-到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具体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

具体政策内容: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中提出的十项禁止性规定,旨在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杜绝虚假贸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1)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2)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

(3)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4)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5)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6)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7)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

(8)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

(9)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10)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三)《集团关于是否代理业务的反馈意见》

具体政策内容:

《集团关于是否代理业务的反馈意见》集团关于是否代理业务的反馈意见:

新收入准则进一步细化并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以下这几方面并无权重之分,其中某一项或几项也不能被孤立地用于支持某一结论,应当进行综合判断:

1、实体有提供货物或劳务的责任(是否是合同的首要义务人)

2、实体承担购销前后的存货风险(承担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商品可能减值或毁损的损失,即承担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3、实体有权力参与议价过程(能否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4、实体承担了客户的信用风险(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如果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当顾客或用户提出索赔时,企业仍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则此时企业承担了源自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我们的几个观点:

1、不能简单按照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评估大宗商品在转让客户之前物产中大是否能控制该商品。

2、在特定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物产中大先控制了该商品,然后转让商品,虽然控制商品时间很短。

3、以销定采、零存货是物产中大的内部管理手段,也是当前技术条件下降低成本的先进管理方法,不能将其作为判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依据。

4、合同明确表明物产中大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就货物质量向客户承担责任(这条非常重要,从目前提供的合同样本来看,有的在模糊此重要条款,有的在回避此重要条款,有的明显没有承担相关责任,在我们看来,这个条款是面照妖镜,因为代理业务是无法面对这项履约义务,这条也很可能是监管部门判断的重要依据),很难仅依据毛利较低、购货合同与销货合同数量相同、与客户和供应商交割时间几乎一致,就否认物产中大在向客户转让大宗商品之前控制大宗商品。

5、如果整个合同给人的感觉是物产中大什么信用风险和责任都没承担,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代理人。

诸如物产中大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此类条款(甲方系物产中大)

(1)因甲方系按乙方需求向供应商采购本合同货物,乙方对供应商资信及货物状况已有充分了解,故出现供应商未按约交货、货物质量数量异议等情形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外矿山停产、减产等因素导致甲方未能按约向乙方交货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可协助乙方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处理结果以供应商意见为准,乙方仍应按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及其他款项并赔偿甲方在供应商合同项下所受损失。

(2)特别条款:乙方自愿以自有资产为外商[XXX]在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XXX]的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或】

因外商原因导致采购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乙方同意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等损失。)

我们理解物产中大有关法务、风控、业务部门所作的修改努力,上述条款可能是物产中大目前能够接受的、已达极限的风险控制表述条款,但此类条款显然已超出"一般保护条款"的范畴,属实质性条款。

以上意见供参考。新准则的落地、执行尺度、监管部门监管尺度均有一个过程,不排除财政部门以及监管部门后续打补丁。建议摸底整个物产中大真实代理业务占比,考虑业务结构是否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在业务风险承受能力和监管风险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密切关注同类上市公司信披情况,营收(业务)增量方面尽量避免成为被关注对象,以免招来无谓的检查,因为对于此问题的最终裁决者并非中介机构而是监管部门。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具体政策内容: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章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五)《物流运营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

《物流运营管理办法》经营性费用计算依据由本地物流部门把控,如运费可根据运输合同、物流单据或历史数据合理估算;仓储费需结合存储时间、货物体积/重量及仓库收费标准计算。共享审核人员审核入账金额与附件一致性,以及审批流完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如实填写交易双方名称,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具体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电子发票及纸质打印件,确保信息完整。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具体政策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销售货物需开具清单的,应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具体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代开发票需备注代开单位信息。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5号)

具体政策内容:

纳税人应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核验发票真伪,核验通过后方可入账。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具体政策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除外)。

(十二)《增值税暂行条例》

具体政策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具体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凭票面税额抵扣。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具体政策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具体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金额需真实准确。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具体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开具纸质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未盖章的发票无效。

(十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具体政策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抵扣凭证。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

具体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

具体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虚开或与交易内容不符。

(二十)《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具体政策内容: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八)合同需要关注的重点法律条款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同时部分合同都是仅有签字和盖章的,并没有填写相应的时间,这样就意味着合同生效日期难以确定,如果合同生效日期难以确定,那么一旦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注:例如合同约定的供货期是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但双方在签章时,都没有在合同中填写签订日期,将导致合同的供货日期不明确,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具体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境外形式发票需反映真实的交易背景,且支出已实际发生。

[]{#_3.22《企业所得税法》 .anchor}(二十二)《企业所得税法》

具体政策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如成本、费用、税金等)允许税前扣除,但需提供合法凭证。为完善内控流程和合规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境外形式发票内容需完善且与单据一致。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二、采购到付款-付款

(一)《集团关于是否代理业务的反馈意见》

具体政策内容:

《集团关于是否代理业务的反馈意见》

集团关于是否代理业务的反馈意见:

新收入准则进一步细化并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以下这几方面并无权重之分,其中某一项或几项也不能被孤立地用于支持某一结论,应当进行综合判断:

1、实体有提供货物或劳务的责任(是否是合同的首要义务人)

2、实体承担购销前后的存货风险(承担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商品可能减值或毁损的损失,即承担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3、实体有权力参与议价过程(能否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4、实体承担了客户的信用风险(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如果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当顾客或用户提出索赔时,企业仍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则此时企业承担了源自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我们的几个观点:

1、不能简单按照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评估大宗商品在转让客户之前物产中大是否能控制该商品。

2、在特定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物产中大先控制了该商品,然后转让商品,虽然控制商品时间很短。

3、以销定采、零存货是物产中大的内部管理手段,也是当前技术条件下降低成本的先进管理方法,不能将其作为判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依据。

4、合同明确表明物产中大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就货物质量向客户承担责任(这条非常重要,从目前提供的合同样本来看,有的在模糊此重要条款,有的在回避此重要条款,有的明显没有承担相关责任,在我们看来,这个条款是面照妖镜,因为代理业务是无法面对这项履约义务,这条也很可能是监管部门判断的重要依据),很难仅依据毛利较低、购货合同与销货合同数量相同、与客户和供应商交割时间几乎一致,就否认物产中大在向客户转让大宗商品之前控制大宗商品。

5、如果整个合同给人的感觉是物产中大什么信用风险和责任都没承担,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代理人。

诸如物产中大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此类条款(甲方系物产中大)

(1)因甲方系按乙方需求向供应商采购本合同货物,乙方对供应商资信及货物状况已有充分了解,故出现供应商未按约交货、货物质量数量异议等情形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外矿山停产、减产等因素导致甲方未能按约向乙方交货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可协助乙方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处理结果以供应商意见为准,乙方仍应按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及其他款项并赔偿甲方在供应商合同项下所受损失。

(2)特别条款:乙方自愿以自有资产为外商[XXX]在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XXX]的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或】

因外商原因导致采购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乙方同意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等损失。)

我们理解物产中大有关法务、风控、业务部门所作的修改努力,上述条款可能是物产中大目前能够接受的、已达极限的风险控制表述条款,但此类条款显然已超出"一般保护条款"的范畴,属实质性条款。

以上意见供参考。新准则的落地、执行尺度、监管部门监管尺度均有一个过程,不排除财政部门以及监管部门后续打补丁。建议摸底整个物产中大真实代理业务占比,考虑业务结构是否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在业务风险承受能力和监管风险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密切关注同类上市公司信披情况,营收(业务)增量方面尽量避免成为被关注对象,以免招来无谓的检查,因为对于此问题的最终裁决者并非中介机构而是监管部门。

(二)《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

具体政策内容: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中提出的十项禁止性规定,旨在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杜绝虚假贸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1.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2.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

3.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4.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5.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6.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7.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

8.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

9.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10.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三)《民法典》

具体政策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四)《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十条

具体政策内容: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十条 合同的执行管理(二)合同未经合同各方签署、盖章或满足其他生效条件 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五)《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七条

具体政策内容: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七条 合同会签部门及其职责 财务部审查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准确性以及相关财务手续的合规性,审查合同付款或收款方式的安全性等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内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具体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七)《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具体政策内容:

合同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八)合同需要关注的重点法律条款: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同时部分合同都是仅有签字和盖章的,并没有填写相应的时间,这样就意味着合同生效日期难以确定,如果合同生效日期难以确定,那么一旦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注:例如合同约定的供货期是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但双方在签章时,都没有在合同中填写签订日期,将导致合同的供货日期不明确,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销售到收款-开票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章 第四条

具体政策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章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将货物转移给客户,在客户收到货物确认控制权及风险已转移后,确认收入。

[]{#_5.2《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anchor}(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具体政策内容:

会计准则要求: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二章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将货物转移给客户,在客户收到货物确认控制权及风险已转移后,确认收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具体政策内容: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具体政策内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六、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